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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资人信赖保护而被穿透的通道义务

李昕倩、任国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10-05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资产管理”栏目,

经授权转载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全国首例判决作为通道的信托公司对外部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列于其中,该院官方媒体称该案件“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这一定调回应了此前有关该案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观点,值得通道业务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既往案例


《九民纪要》第93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在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认定通道业务的受托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不对委托人担责。


若信托文件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能会运用信托法的任意性规范填补或解释合同,认定受托人的义务、过错和责任。


新近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吴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吴某并未与该信托公司建立信托关系或合同关系,吴某是信托产品的上层投资人,法院最终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该信托公司对吴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案一审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分析,二审对该分析的路径予以认可。


在认定是否存在损害行为和主观过错方面,法院主要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其一,中国银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认定信托公司“对该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到合规审查义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其二,信托公司没有尽调,却应委托人要求出具了虚假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信托法》下受托人“诚实、信用”的义务,而诚信原则也是民法的帝王原则。

在损害后果方面,因吴某的投资款项无法收回,法院认定该要件成立。在因果关系方面,法院的落脚点主要在于对投资者的信赖保护,认定:其一,投资者基于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有理由相信系争产品受到了信托公司的监管和核查,信托公司出具虚假调查报告客观上起到了蒙骗投资者的作用;其二,在信托公司已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社会不特定人员的情况下,“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

关于责任比例和形态,法院认定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投资者损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吴某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酌情认定信托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高发地带:FOT信托


北京朝阳法院前不久作出某信托公司对上层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认定作为通道方的信托公司对上层投资者构成侵权。该判决仍有待二审的检验,但对比上海金融法院前述案件,两案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其一,上层投资者均为社会不特定投资者,上层产品的募集具有涉众性;其二,上层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与资产端的融资人具有利害关系。


此类信托结构被称为FOT(Fund of Trust),该类通道业务在上海、北京两地法院均引发了对投资者的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与该类产品的特点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上层投资者并非专业机构,对投资风险和通道业务的性质及后果缺乏准确理解,容易基于对持牌信托公司的信赖便决策投资;另一方面,由于上层产品的发行人、管理人与融资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信托公司又不负有主动管理的义务,容易引发上层产品发行人、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信托业务监管实践中,虽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事务管理类信托并不冲突,即实践中亦存在大量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可能导致法院更加强化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项下受托人的责任。


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投资者只能向与其建立了直接合同关系的机构主张责任,而若该机构缺乏清偿能力,投资者难以实现追偿目标。华澳信托案作为“具有重要标杆意义的案件”,在认定资管机构担责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用侵权这一请求权基础实现对投资者的信赖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该案件可能会新辟投资者对资管机构的追偿路径,其意义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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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任国兵 

合伙人

010-5809 1175

ren.guobing@jingtian.com


任国兵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任律师专注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业务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任律师曾分别在某知名律所金融信托部及某知名信托公司法律合规管理总部工作多年,担任过法规专业总监等职务,现担任某信托公司独立董事。


任律师服务的客户覆盖国内领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几十家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任律师领导的律师团队已为超过1000支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擅长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处置与争议解决。任律师荣登2018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30强”榜单,并于2019年及2020年连续两年荣获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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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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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809 1168

li.xinqian@jingtian.com


李昕倩律师主要从事金融、公司等领域的诉讼和仲裁。李律师主办了多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审理的重大案件,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和裁判思维。李律师负责案件处理方案的筹划和实施,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


在金融纠纷领域,李律师处理过的案件类型包括银行金融、信托、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信达资产等,并为高瓴资本、嘉实基金、华平投资等多个境内外基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在公司纠纷领域,李律师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控制权争议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企业处理因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引发的纠纷案件。此外,李律师还具有为能源类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业绩,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华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兖矿集团、许继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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